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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所指的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kb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的条文,须同时参照香港法例2022年第15号条例《2022年打击洗钱及kb分子资金筹集(修订)条例》的相关修订。
常见问题
1. 被该注册制度管辖的物品及其范围?
囊括以下物品:
a. 贵金属
包括处于成品或非成品状态的金、银、白金或铂金、铱、锇、钯、铑或者钌等;
b. 宝石
无论其为天然至无瑕疵,钻石、蓝宝石、红宝石、绿宝石、玉石或珍珠均在此列;
c. 贵重产品
符合如下规定的珠宝或手表:由任一贵金属、宝石或二者duli或共同构成,或是载有或附加任何贵金属或宝石,或二者皆有;
d. 贵重资产支持工具注1
涉及以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作为基础、赋予其相关持有者对这些资产包括全部或部分的的所有权保障的证书或工具;但
并不包括各类证券或期货合约、集体投资计划的权益、结构性产品或场外衍生工具产品,亦或虚拟资产。
贵重产品不涵盖那些jin含有或附带少量贵金属或宝石的物品,例如医疗器械、工业设备、电子产品、食品、饮料及文具等。
注1. 例子: 金银业贸易场黄金白银合约及珠宝金行的供金券
2. 何谓从事贵金属和宝石交易?
依照《打击洗钱及kb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的第53ZTZ和53ZU条款,下列行为皆被视为贵金属和宝石交易——
a. 买卖(即出售、要约出售、购买、要约购买,以及为买卖而储备)、出口或进口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
b. 生产或者提炼贵金属、宝石或者贵重产品,以及对其进行增值加工;
c. 发行、赎回或者买卖贵重资产支持工具;
并且对于a、b或c段中的任何活动,担任中介者。
然而,如果某人jinjin在市场经营物流服务业务时,在常规业务运行中所进口或出口的贵金属、宝石或贵重产品,则不属于此范围。
3. 什么样的交易被称为“指明交易”?
满足如下特定条件的交易可被认定为指明交易——
由正在从事贵金属及宝石业务的个人完成,涉及扣减《打击洗钱及kb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附表3I规定的筹款数额(即港币120,000元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其他货币)的款项或者超越该金额数目强调的一批付款,就该笔交易通过香港以外任何形式或多种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进行支付或收取,不管该笔交易是——
以单个操作为基础;
又或者通过相关联,或看似相关联的多次操作进行;而且并非指定的现金交易。
4. 什么叫“指明现金交易”?
指明现金交易则是指——
由正在从事贵金属和宝石业务的人完成,涉及扣减《打击洗钱及kb主义融资条例》(第615章)附表3H规定的筹款数额(即港币120,000元或相当于该金额的其他货币)的现金支付,在香港进行支付或收取,不管该笔交易是——
以单个操作为基础;
或者通过相关联,或看似相关联的多次操作进行。
5. “现金以外的任何方式或多种方式组合的付款”具体所指?
此处所述“现金以外的付款”daibiao的是非现金支付方式,如xinyongka、银行转账、支票、电子钱包等。在判断交易是否被定义为指明交易时,非现金支付将被纳入考虑,无论其组合方式如何。
6.何方人士需要注册?
所有有意于香港开展贵金属以及宝石业务者,在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特定交易或者特定现金交易(具体定义请参照问题3和4),都必须进行海关的注册登记。
目前享受《银行业条例》(第155章)管理的被认定机构,受《当押商条例》(第166章)约束的当押商,以及受《打击洗钱及kb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规范的部分金融机构注2在执行与其hexin业务相关的贵金属以及宝石业务以及非香港的贵金属以及宝石交易商(定义见问题20),可以获得豁免注册。
注2:持牌法团、获授权保险人、持牌保险经纪公司、持牌个人保险代理或持牌保险代理机构、工具持牌人或指定零售支付系统的系统营运者或交收机构。
7.目前正遵守《打击洗钱及kb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规定的部分金融机构已经获得豁免注册,其子公司是否也能得到豁免注册?
为了避免出现监管重叠,目前正在接受《打击洗钱及kb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管理的部分金融机构,如果参加与其主营业务紧密相连的贵金属以及宝石业务,可以获得豁免注册。除非其子公司同时也是该条例中的豁免注册机构,否则该子公司仍然需要进行注册,才能在香港进行特定交易或者特定现金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