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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起,香港注册处就开始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配合政府打击洗黑钱以及恐怖组织的资金筹集行动等,也正是为此,香港注册处也要求所有香港公司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已成立公司的KYC调查,以便香港政府执法人员在必要时候进行查阅。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调查,那么该公司的银行账户将被强制关闭或冻结,甚至还要接受香港政府的审查和可能的巨额罚款。
香港公司KYC与SCR
2018年3月1日,香港政府为提高香港注册公司实益拥有权的透明度,以履行香港的国际责任,实施《2018年香港公司(修订)条例》相关规定,在香港注册成立的香港公司须取得和保存实益拥有权的最新资料,以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简称SCR)”,供执法人员查阅(执法人员包括香港政府九大部门:香港海关、香港金融管理局、香港警务处、入境事务处、税务局、保险业监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根据新香港公司管理条例,香港公司必须在SCR上填写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实际控制人日期,以及对公司所施加的控制的性质等详细资料。
而秘书公司依据香港公司注册处关于《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商遵从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规定的指引》要求,需要所有持牌香港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对所有客户进行“KYC”尽职调查,确定注册香港公司的个人或团体并非“政治敏感人群”(其中包括战乱、毒品、政治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联合国通缉人员名单)。在受理新香港公司注册时,需要同时递交KYC尽职调查表格。而对于已经成立的香港公司,则需要及时更新香港公司董事及股东的资料,以便香港公司注册处掌握每一间香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信息,防止其利用香港公司进行违法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KYC表格针对的是已成立或正在申请是注册的香港公司,主要筛查内容为香港公司董事或股东是否为战乱地区、毒品地区、政治不稳定的国家和地区、联合国通缉人员名单之列,如果不幸涉及以上情况,已注册的香港公司会被强制注销,其责任主体是联合国;而SCR是以修改香港公司注册条例,针对香港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权人的情况备档,包括董事股东或实际控权人的真实住址、联系方式、个人身份信息等,并且SCR是香港政府多个部门联合下发,是对香港公司董事、股东、实际控权人的全面了解和监,责任主体是香港政府。
由此可见,KYC政策不仅仅局限于香港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还包括香港本地银行等香港金融机构。但KYC表格在香港政府及金融机构间并不互通,而SCR作为香港政府多个部门下发的联合通知,信息必然是共享的。
KYC最早由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1988年)中提出,现在KYC已经成为反洗钱领域的基本制度和金融机构与客户建立关系的基本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明确表示,金融监管机构需要请求并授权这样做。
银行KYC与KYCC
什么是“KYC”?
KYC:know your customer,意思就是了解你的客户。简单点说就是银行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时,要对账户的实际持有人进行审查,以确认账户持有人或者实际收益人的客户是否存在反洗钱法、反恐怖主义融资等风险存在。
KYC机制较为完善,一般由以下审核流程组成:
1.顾客识别:即CIP,英文全称Customer Identification Program,需要对顾客的身份信息进行收集、验证以及记录保存,还有就是根据已知的恐怖分子名单进行核查,从而对顾客进行身份识别。
2.顾客尽职调查:即CDD,英文全称为CustomerDue DIligence,借此识别风险偏高,容易导致无法与其开展相应业务的顾客。
3.深入尽职调查:即EDD,英文全称为EnhancedDue Diligence,这时专门针对高风险的顾客进行的一项更深入的尽职调查,通过收集更多的顾客信息,更加深入了解客户的情况,从而让洗钱等风险得到降低。
4.简化尽职调查:即SDD,英文全称为Simplified Due Dilligence,此项调查一般用于风险低的顾客,对此类顾客进行简化尽职调查。
香港KYC的要求
采集顾客信息,是香港公司秘书提供提供商必须做的一个香港KYC尽职调查表。
早在2018年,香港注册处积极响应政府的要求,配合政府对洗黑钱和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行为进行打击,并且要求所有香港公司都必须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所成立的香港公司董事以及股东进行KYC尽职调查,便于香港政府执法人员在有需要时对这个进行KYC调查。
若香港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尽职调查,则公司和名下的银行账户会被强制性关闭,而且还要接收香港政府的调查,深圳会产生绝罚款。
那么,银行一般会对顾客的哪方面内容进行KYC呢?
职业状况调查,包括工作岗位、雇主/公司月收入;
账户用途,即你为什么要在香港进行开户;
财富来源,即你的初次或持续收入的来源是哪里;
账户预算,即预计你的账户交易金额或交易次数;
开户资金来源,即你所开立的这个账户属于哪些类型。
KYC的重要性
最早提出KYC 的是巴塞尔监管委员会,其于1988年提出的《关于防止利用银行系统进行洗钱的声明》,由于这份声明的必要性和实用性,现在已经成为了全国大部分国家反洗钱领域的基础制度,并且成为了金融机构和客户建立商务关系的基本要求,全球大部分国家或地区都已经明确金融监管机构对KYC都需要提出要求和授权。
尽管如此,各个国家在对于KYC法规的要求上还是有所不同,例如以下几个国家:
1.加拿大
加拿大的FINTRAC(中文全称为金融交易和报告分析中心)于2016年6月就更新了相关法规,明确个人顾客的身份,确保顾客遵守AML和KYC法规。
2.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于2006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使KYC法律正式生效,而2007年的《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筹资规则文书》则为适合该法的权力和要求提供了指导。
3.印度
印度储备银行于2002年给所有银行引入了KYC准证,并于2004年要求所有银行确保必须在2005年12月31日前完全遵守KYC的相关规定。
4.新西兰
新西兰KYC法律于2009年底颁布,并于2010年生效,KYC对所有注册银行和金融机构都是强制性的。
5.美国
根据2001年颁布的《美国爱国者法案》,美国财政部长于2002年10月26日正式确定KYC法规,让KYC对所有美国银行都具有强制性。
6.英国
英国将《2017年反洗钱条例》作为银行的基本准则。
KYCC:know your customers’customer,简单点说,就是了解你的客户的客户,严格意义上说,KYCC是在补充KYC的不足,从而达到更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问题。KYCC是由全球监管机构提出来的比KYC更高的要求,用以研究客户的业务开展方向,以确定客户的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确定是否存在第三方的洗钱风险,达到降低洗钱犯罪和恐怖组织融资出现的可能性。
KYCC机制使银行更全面的评估客户的客户是否合法,并且其业务中的每个利益相关者都是真实的。每个国家都在加强有关洗钱的法律法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必须确立其客户的客户活动的合法性。KYCC要求金融机构执行持续风险审查流程,所以它保护了金融系统的完整性,提高0了合规性措施的安全级别,但同时增加了金融机构投入的精力和时间。